四川音乐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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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2/24 17:37:00
第一章 维护机制
第一条 “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条 学风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一周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或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三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风委员会于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风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条 学风委员会成员本人若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涉及当事人有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五条 学风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风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六条 学风委员会对学风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确实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做出处理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纪委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并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风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向学院建议给予举报人处分意见。
第七条 给当事人处分时,学风委员会办公室应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学风委员会提出异议。
第八条 学风委员会依据职权,在原调查工作基础上再次进行审议,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结果以无记名方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九条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惩戒措施
第一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我校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确认查实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员,三年内不予申报各层级科研项目与各层级的评奖申报。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对于在我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三条 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并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最高处罚可注销所获毕业证资格和学位证资格。
第三章 认 定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本规范自2016年 11月4 日 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