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音院{2019}8号四川音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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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11/8 11:11:00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制定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社会需求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以市场委托方式委托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基础研究、政府购买项目、专业培训以及其他科研合作等方面的项目。
横向科研经费是我校作为主持、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并由委托方或合作方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责任制,院(系、部、所)协助科研处履行管理职责。
二、横向课题的立项
第四条 横向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由双方商谈后共同拟定,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科研处负责审核合同、协调、信息沟通和服务。
第五条 课题合同书和经费预算需报科研处、计财处备案。在合同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视为课题正式立项。
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横向课题实行合同管理,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晰,指标明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费预算、工作计划、人员组成、研究方式、成果要求及知识产权等事项。签订合同属法律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现行法律条文规定。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合同条款的相关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维护各方正当利益。
四、横向课题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横向课题经费由科研处、计财处、审计处共同进行管理、监督,按课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支出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第九条 横向课题经费进入学校账户后,学校按到账经费(税后)的10%提取管理费,国家规定的相关税费,由课题组承担。
第十条 横向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其中劳务费的发放范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含具有财政性拨款工资收入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人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两项合计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总额的50%。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等。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
劳动报酬支出需用于课题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课题负责人要结合本课题组人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劳动报酬支出,真正体现科研人员价值。项目在研期间,负责人可根据科研进展为通过年度考核的课题组成员申报一次劳动报酬发放,不超过劳动报酬总额的50%,剩余的50%待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申请发放。课题负责人的个人劳动报酬所得不得超过课题劳动报酬总额的50%,原则上领取劳务费人员不得再发放劳动报酬。
发放给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费用,由人事处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据实核增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计财处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取绩效时应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劳动报酬提取审批表》(附件2)和《劳动报酬上卡表》(附件3)。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经费将按年累计,以实际到账经费实行核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经费预算,应向学院科研处、计财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方同意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预算调整申请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学校对横向经费按项目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由经办人、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计财处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报销。有相关预算按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报销细则参照《四川音乐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川音院〔2017〕27号执行。
五、横向课题的监督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合同任务书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合理合法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科技服务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课题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财处提供财务政策咨询,办理科研经费入账、开具票据,税费缴纳,按项目预算报销项目经费,协助委托方完成项目决算工作。
审计处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要求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学院纪委立案查处;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横向课题结题登记表》(附件1),并将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否则视为没有结项。
第十六条 横向课题结题方式由委托方确定或由双方共同商定。如委托方委托校方进行成果鉴定,科研处将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和评审。评审合格予以结题,未达到要求的将退返给课题负责人进行修改,待符合要求后,方可结题。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凡在横向课题中有合同签订、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音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
2.四川音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劳动报酬提取审批表
3.四川音乐学院劳动报酬上卡表
四川音乐学院
2019年3月26日
四川音乐学院院办 2019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