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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转学院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9/12/30 11:14:00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国家建设所需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和年度选派规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2009年将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2000名,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其中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5000人),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项目、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项目、国家公派专项出国留学项目以及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计划选派6000人。 一、选派类别和留学期限 1、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3、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5、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优先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及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详见《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三、资助内容 一般为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具体资助项目、标准在录取时确定。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在校优秀学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学成以后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3、身心健康。 4、符合有关奖学金项目选拔简章的具体要求。 5、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一般须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暂不包括境内其它人员和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人员。 暂不接受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的申请。 (二)申请类别及要求 1、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或申请时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2、联合培养博士生 申请人应为在读一、二年级优秀博士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复印件及国内外导师为其共同制定的研修计划和可能发生的与学习相关费用说明。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 3、硕士研究生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197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须提交国外教育机构的入学通知书。仅限申请规定的专项硕士研究生项目,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4、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59年3月20日后出生),应为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单位、科研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应是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或科研人员。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2006年3月20日后毕业)。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69年3月20日后出生)。 5、高级研究学者: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5岁(1954年3月20日后出生);除应符合访问学者的申请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②“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教育部当年确定支持的创新团队中的骨干或“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及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③教育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 ④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当于副司局级(包括副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对类别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五、选拔办法 (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 (二)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申请人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 (三)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说明》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要特殊要求的项目,请按照项目指南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方式 留学基金委委托各受理单位(包括各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有关高等院校)统一受理本地区(单位、部门)的申请。受理单位负责接受咨询、受理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审核;留学基金委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受理单位自2009年1月5日起提供咨询。 (五)受理时间 请申请人于2009年2月20日至3月20日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向各有关受理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提交各有关受理单位。 (六)对申请、受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项目具体要求执行(详见《200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指南》)。 六、评审、录取 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 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教育部当年确定的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者直接录取。 教育部当年确定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者可直接录取。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录取结果在2009年4月份公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和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项目(西北南欧地区)的录取结果在2009年7月份公布。 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录取结果将根据项目要求另行公布。 录取通知将根据项目要求通过各有关受理机构转发或由留学基金委直接发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七、派出及管理 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 八、本简章由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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