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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 参选作品知识产权承诺函 |
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南京青奥组委”):
为参加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以下简称“歌曲征集活动”),以下签字的个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在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办法》正文及其附件(以下合称“评选办法”)的前提下,向南京青奥组委承诺如下:
第一条 承诺人保证,因其参加“歌曲征集活动”而提交至南京青奥组委的参选作品是由承诺人独立创作完成。承诺人对参选作品拥有充分、完整的著作权, 参选作品具备原创性,且并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对于参选作品音频资料,承诺人承诺其已与相关表演者(表演团体)、录音公司和/或其他参与制作音频资料的人员/机构签署适当的合同、协议,使得南京青奥组委或国际奥委会可以永久性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任何媒体和已知的、未知的任何方式无偿使用上述音频资料,且上述人员/机构不应就南京青奥组委的上述活动提出任何名誉或经济要求。如果承诺人已与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署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承诺人现有和/或将来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承诺人所有,则承诺人应当促使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签署本承诺函所附的《确认与放弃权利声明》,确认参选作品中包含的、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于南京青奥组委所有,且南京青奥组委可以永久性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任何媒体和已知的、未知的任何方式无偿使用参选作品,且上述人员/机构不应就南京青奥组委的上述活动提出任何名誉或经济要求。
第二条 如参选作品为多人合作创作的结果,则全部对创作参选作品作出贡献的人员都必须作为承诺人签署本承诺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律(不包含冲突法),在签署本承诺函之日之时上述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则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共同作为承诺人签署本承诺函。同时,上述承诺人须保证其对提交给南京青奥组委的参选作品共同享有完整的、全部的知识产权,且对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承诺人自提交本《参选作品知识产权承诺函》之日起,参选作品包含与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应归属于南京青奥组委所有,并最终归属于国际奥委会。承诺人在此承诺,其将参选作品包含的相关全部知识产权和利益转让给南京青奥组委(最终归属于国际奥委会),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放弃或不予行使其就参选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承诺人理解并同意,根据本承诺函,参选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能会被南京青奥组委用于南京青奥会相关活动,或被国际奥委会永久性地、在全世界范围内用于奥林匹克运动推广宣传,其使用形式可为原作或改编,并可以以任何媒体形式使用。南京青奥组委或国际奥委会对此享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四条 如参选作品及资料的著作权与相关衍生权利中的部分权利如果为不可转让的权利,承诺人保证且同意,在相关法律能够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对该等权利做出如下安排:
(1)承诺人独占地许可南京青奥组委行使发表权以及对参选作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南京青奥组委在使用参选作品时,可以自行决定以何种方式表明承诺人的姓名。但在必要情形下,南京青奥组委可自行决定是否标明承诺人的姓名或名称。
(3)承诺人确认并同意,承诺人做出的上述独占性许可包括排除承诺人本人对相关权利的行使,南京青奥组委有权随时将上述(1)至(2)项的权利向任何第三方进行再许可。
第五条 自南京青奥组委正式公布“歌曲征集活动”50件入围作品名单及其他奖项之日起,如承诺人提交的参选作品未入围或未获奖,则视为承诺人自动撤销其在本函项下所作承诺。承诺人承诺不就未入围的参选作品向南京青奥组委等提出任何经济或名誉要求;如其参选作品的歌词包含任何与青奥会或者奥林匹克相关的词句(包括但不限于青奥、青奥会、南京2014、2014南京青奥会、奥林匹克、奥运等),则承诺人承诺不对该歌词进行任何商业性使用。
第六条 如参选作品成为“歌曲征集活动”入围作品,承诺人承诺将根据南京青奥组委要求,就参选作品的使用另行签署合同,并不得向南京青奥组委要求《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办法》中规定的奖金数额之外的任何经济利益。承诺人同意,如其未能签署前述合同,将视为其自愿放弃参选作品继续参加“歌曲征集活动”的资格。
第七条 承诺人同意,南京青奥组委及国际奥委会有权利、但无义务在南京青奥会相关活动、开闭幕式与火炬传递中使用承诺人的参选作品。承诺人进一步承诺,在未经南京青奥组委(如南京青奥组委解散,则为国际奥委会)书面允许的情况下,不就其参与本次征集活动作出任何公开说明,并承诺不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或利用任何方式,对其本人、其参与本次征集活动的情况或其参选作品进行任何与南京青奥组委或南京青奥会相联系的宣传。
第八条 在“歌曲征集活动”期间及之后,承诺人承诺,将按照南京青奥组委的要求(如有)参加有关宣传活动。
第九条 如由于承诺人参与本次征集、提交的应征方案(无论承诺人有无过错)而导致南京青奥组委或国际奥委会等面临任何行政查处、处罚、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和/或因此而遭受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则南京青奥组委和/或国际奥委会(及其董事、雇员、代理机构或代表与被许可人)均有权要求承诺人采取足够而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其免受上述行政查处、处罚、索赔、诉讼或仲裁等的任何影响。承诺人应赔偿南京青奥组委和/或国际奥委会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上述机构、人员因此而产生的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赔偿费用等法律费用在内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承诺人为多人,则应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保证:
(1)承诺人为申请参加“歌曲征集活动”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均完整、真实、准确。
(2)承诺人具有签署本承诺函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能力和授权。
(3)承诺人需遵守 《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办法》、《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参选表格》等文件对自己的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承诺函及征集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文文本做出解释。
第十二条 由本承诺函及本次征集活动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诚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终局约束力。
第十三条 承诺人在此承诺并保证,承诺人参加征集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或《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办法》、《南京青奥会歌曲征集评选活动参选表格》等文件的任何规定。
第十四条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律(不包含冲突法),在签署本承诺函之日之时上述人员包括未成年人,则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共同作为承诺人签署本承诺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根据南京青奥组委要求,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承诺人签名: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如适用):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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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610021
电话:028-85430202
传真:028-854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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