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音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3/11/8 15:20:59 作者:
四川音乐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有效组织和实施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经工作责任制,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加强融资和负债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在院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的执行结果负责,同时,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
第六条 学校各系部(职能处室)的经费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是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不得在计财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
第九条 学校新增院系、后勤、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财会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专业或经济管理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科长及以上职务还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校领导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学校财务机构(含二级财务机构)的财会人员。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等关系。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的配备、任用、调动或离职,按《会计法》第四十一条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分院级预算和院内分级预算。
(一)院级预算: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口径、编制程序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院内分级预算:院内分级预算经费指标实行“切块包干、集中核算”的原则,计财处将当年预算指标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应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重点向教学、科研倾斜。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 院级预算和院内分级预算年度计划一经确定,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项目,应严格审批程序。院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应报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调整预算,批复后执行;院内分级预算,根据院内事业计划调整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微调。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1.教育经费拨款2.上级补助收入3.教育事业费收入4.经营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6.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计财处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计财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计财处委托有关经办单位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上缴计划财务处,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院内各部门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书面报计财处,经计财处初审并报院领导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院内各部门组织的收入,按照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计财处,由计财处按照学校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院内各单位未经允许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院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计财处统一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购买或印制,并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经批准的代收单位和二级财务机构可以到计财处领用。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均属非法行为。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应优先考虑基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并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重点突出、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日常支出: 包括:1.人员支出2.日常公用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 包括:1.建筑物购建2.设备购置费3 .基础设施建设费4.大修理更新改造费5.图书资料购置费。
第二十条 在预算包干额度内,各单位按规定自行支配,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重大支出项目以及非单位包干经费指标,须报请主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报销凭证。
第七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除专项资金结存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福利;其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或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一般设有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和其他基金等。
专用基金应遵循“先提后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在相关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修购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当年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的不足。按学生学费收入25%提取,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等按有关规定转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七条 职工福利基金,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计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用于支付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特困学生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计财处对固定资产以价值管理为主,实物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资产类别进行管理。
(一)新购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后,才能到计财处办理报账手续
(二)院内各部门要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必须造具清册,说明报损报废理由,经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鉴定,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连同残值及变价收入一道交计财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或有偿调出收入等,一律上缴计财处。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未经学校批准,院内任何部门不得向金融机构直接借款。
第三十三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计财处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并向校领导报告。各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月、季、年度向计财处报送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其他附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按省财政厅统一编制。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内部的财务监督由学校计财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学校内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用途、标准开支各项经费,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财经工作负责,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10年起执行。
四川音乐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